艺术实践活动场地使用申请须知
一、本须知所定场地使用范围,包括琴房楼演奏厅、综合楼201、701、401、
501、801、1001室,使用对象为本院在校师生。
二、申请使用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场地档期已满或在整修期
间;用途有致本馆建筑设施遭受损毁或公共安全危险;使用目的不符艺术
活动之宗旨。
三、申请使用场地,其使用顺序以学院活动优先原则,申请和已办理申请的活
动,若与本院举办活动在场地和时间上相冲突,须服从艺术实践办公室安
排调换活动场地,此外以先申请者优先使用。
四、申请两天以上场地的系列活动须有系(部门)的活动批文方可办理登记申
请。
五、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讲学演出等外事活动必须有国际交流处审批单,此外概
不受理。
六、本校学生办音乐会,本科生两人以上办一场音乐会,研究生可一人办专场
音乐会。
七、申请使用场地者,申请人须持校内证件于活动举办前三个月内到本部门办
理信息登记,确定活动时间和使用场地,活动举办前二十天内递交场地使
用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必须有系(部门)负责人签名和系(部门)公
章,并于活动结束前后三天内递交一份节目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门将废止原使用许可,且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活动内容与原申请使用内容不符。
(二)将场地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他人使用。
(三)妨害公务或有故意破坏公物之行为。
(四)妨害公共安全之行为。
(五)有非经许可之营业行为。
(六)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险物品。
(七)活动内容有危害民众健康或建筑物安全。
(八)其他致场地管理损害之行为。
(九)不遵从场地管理者之指示。
(十)其他违反法令校规之行为。
(十一)因故取消活动未及时通知本部门。
教务处艺术实践办公室
201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