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弦系

Wind and String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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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实践活动场地使用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13-03-04 19:19:00 更新日期:2023-11-03 13:00:23

艺术实践活动场地使用申请须知

一、本须知所定场地使用范围,包括琴房楼演奏厅、综合楼201、701、401、

     501、801、1001室,使用对象为本院在校师生。

 二、申请使用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场地档期已满或在整修期

     间;用途有致本馆建筑设施遭受损毁或公共安全危险;使用目的不符艺术    

     活动之宗旨。

 三、申请使用场地,其使用顺序以学院活动优先原则,申请和已办理申请的活  

     动,若与本院举办活动在场地和时间上相冲突,须服从艺术实践办公室安   

     排调换活动场地,此外以先申请者优先使用。

 四、申请两天以上场地的系列活动须有系(部门)的活动批文方可办理登记申   

     请。

 五、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讲学演出等外事活动必须有国际交流处审批单,此外概 

     不受理。

 六、本校学生办音乐会,本科生两人以上办一场音乐会,研究生可一人办专场 

     音乐会。

 七、申请使用场地者,申请人须持校内证件于活动举办前三个月内到本部门办

     理信息登记,确定活动时间和使用场地,活动举办前二十天内递交场地使   

     用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必须有系(部门)负责人签名和系(部门)公

     章,并于活动结束前后三天内递交一份节目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门将废止原使用许可,且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活动内容与原申请使用内容不符。

  (二)将场地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他人使用。

  (三)妨害公务或有故意破坏公物之行为。

  (四)妨害公共安全之行为。

  (五)有非经许可之营业行为。

  (六)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险物品。

  (七)活动内容有危害民众健康或建筑物安全。

  (八)其他致场地管理损害之行为。

  (九)不遵从场地管理者之指示。

  (十)其他违反法令校规之行为。

  (十一)因故取消活动未及时通知本部门。

                                      教务处艺术实践办公室

                                         201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