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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官方网站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beat365官方网站 发布日期:2014-11-06 11:10:00 更新日期:2023-08-23 16:17:28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确保首次岗位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聘用的要求与办法:

  1、认真按照《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精神,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客观、兼顾现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平稳进行。

  2、岗位聘用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岗位类别比例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学院现有人员的现状。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3、在开展首次人员岗位聘用工作中,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学院现有正式在岗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涉及岗位与职数的增减。

  4、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首次聘用中,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适当留有余地,明确一定比例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5、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 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6、管理岗位人员的首次聘用,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全部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7、四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照校级领导班子的职数确定。

  8、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精神,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管理人员全时担任。如确因需要兼任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并严格控制比例。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应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管理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原则上应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9、为保证本学期党建评估、教学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学年转正考核工作未能如期完成。来院工作已满一年但尚未进行见习期满、试聘期满转正考核的人员,可先视为考核合格聘入相应的岗位但暂不公示,经下学期考核合格,再进行公示并进入已聘岗位。

  10、新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聘至相应的岗位。

  11、聘用岗位的确定按照《beat365官方网站岗位设置思路及说明》(音院【2007】56号)执行。

  12、所有岗位由学院集中管理,统一掌握,统筹使用。

  二、首次岗位聘用的实施范围:

  1、2007年12月1日学院在册在岗的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2、凡2007年12月1日后调入学院的在册在岗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如在原单位尚未进行过首次岗位聘用,可纳入本次聘用范围。

  3、学院在册的正式事业编制中因公派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在批准期限内、借聘到外单位等各类原因请假而不在岗的人员,纳入本次聘用范围并按照请假前的在岗状态进行相应岗位等级的确定,请假期限届满,按照学院规定办理入院手续后即进入聘用的相应岗位。

  4、2006年7月1日—2007年12月1日之间从学院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退休时的在岗状态确定岗位等级。

  三、首次岗位聘用的程序:

  1、按照岗位设置及聘用的工作原则,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本实施细则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再依次提交教代会、党委会研究,通过方可实施。

  2、学院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的相关组织机构。

  (1)成立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由院

  级领导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主管人事的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院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2)成立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人事处、组

  织部、工会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负责对被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及条件的审核等日常工作。

  (3)成立学院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院级领导、各专业专家、系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书记、主管人事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会负责讨论、确定、通过被聘用人选。

  3、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聘用资格及条件审核等有关工作。

  4、岗位聘用委员会对被聘用人选进行讨论,并以投票的形式对其岗位进行确定、通过。到会成员人数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进行表决,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委员会成员为被聘用人选,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讨论和投票表决须回避。

  5、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学院网络公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经学院聘用委员会批准后,获得聘用的人员与学院签订相应岗位聘用合同。

  四、首次岗位聘用的任职条件:

  聘用在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1-4项及5-8项中的其中一项。聘用在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1-4项。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素质、能力或技能条件。

  3、适应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次聘用实施范围。

  5、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1992年(含)之前取得教授任职资格,具有很高的学术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力、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2)教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1998年(含)之前取得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学术资历、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力、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3)2008年(含)之前取得教授或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聘用在教授或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的四级岗位。

  6、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副教授和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1997年(含)之前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副教授和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六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2001年(含)之前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3)2008年(含)之前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聘用在副教授或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中七级岗位。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讲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八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1997年(含)之前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或1995年(含)之前取得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讲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九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2004年(含)之前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或1998年(含)之前取得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3)2008年(含)之前取得讲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可聘用在讲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中十级岗位。

  8、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

  (1)助教和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为在2005年(含)之前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或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2)2008年(含)之前取得助教或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可聘用在助教或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二级岗位。

  (3)2008年(含)之前取得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员级)职务任职资格可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中十三级岗位。

  9、聘用在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照现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争议与处理

  1、学院与教职工因岗位聘用(如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确保教职工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途径解决。

  2、对本人的岗位聘用持有异议的教职工有权在学院发布通知7日内,向学院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议要求。工作小组接到复议要求后,协调当事人、当事人部门党政负责人协商解决争议。

  3、协商未果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组织相关聘用机构、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未能达成共识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经过本细则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不再进行处理。

  6、任何投诉或申诉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各级组织及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的,将被严肃处理。

  7、如对聘用工作的某一环节违规违纪掌握确凿证据,可向学院纪检监查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反映,并提交书面材料。凡以个人名义进行情况反映的,需署实名。

  六、其他:

  1、关于聘用后岗位与原身份不一致的,其退休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执行。

  2、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相应级别的国家岗位工资从2007年12月起执行。

  3、2006年7月1日—2007年12月1日之间从学院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确定岗位等级后,按照新的岗位等级计算退休费。

  4、学院在此之前制订的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5、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6、本实施细则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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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