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院纪委【2011】1号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落实,切实加强对我院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结合教育部《关于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市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我院专业考试过程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力度,坚持“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 监察部门要协助招生考试部门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考试和录取结果、咨询和监督电话“六公开”,以信息公开、程序公开、操作规范、结果透明为目标实施“阳光工程”。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院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院2011年度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依法对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3、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地完成。
4、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督到位,最大限度地保证专业考试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1、参与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及评委组与考场负责人的确认。
2、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3、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招生人员及监察人员,必须主动回避。
6、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及时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审议各专业的考试、打分方法,参与和监察分数计算与合成,参与考题管理。
8、要求监考人员对考场上的作弊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招生办公室。
9、对反映招生考试中违规问题的,要按照信访处理程序抓紧核实,及时处理。对核实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0、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依照上述招生录取监督办法执行。
第七条 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010-66425663 传真:010-66417663
举报箱设立地点:beat365官方网站行政办公楼三层南侧楼梯口处
beat365官方网站纪委
2011年1月13日